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石金*、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曹**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孙*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四**责任公司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有限公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