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济南诚**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济南四**责任公司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责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孙**起诉系在被告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建筑工地受伤,本案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件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侵权诉讼,本案的两被告济南诚**限公司、济南四**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济南四**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四**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济**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称系在被告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建筑工地受伤,本案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健康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济**有限公司、济南四**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