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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等与刘**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魏*、刘**因与被申请人刘**、李**、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魏**、魏*、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查明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此次损害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该责任比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魏**、魏*、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魏*、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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