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王清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葛**未按期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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