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葛**未按期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杨**与孙*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四**责任公司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有限公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邰艳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