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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原审被告王**、丁**、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计收556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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