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人民**四五六医院、原审被告王**、丁**、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计收556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