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