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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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