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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孙*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孙*带人到杨**家中与杨**发生言语争执,从而诱发了杨**的疾病发作,对此孙*存在过错。但孙*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杨**的疾病发作,仅系杨**疾病发作的诱发因素。原审法院根据孙*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孙*承担30%的赔偿责任,系原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并无不妥。杨**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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