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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顺利、刘**与孔顺利、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孔顺利因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孔顺利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从事情发生的背景和经过以及视频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刘**的伤并非由孔顺利造成,在刘**打孔顺利妻子的同时,孔顺利捡起砖头扔向持刀捅人的刘**,砖头打在刘**身上后落地,同一时刻刘**见孔顺利扔砖头便急忙往后躲,恰好被后面往前冲的刘**绊倒在地。刘**当时确实倒地了,但是头绝对没有因此受伤,反而一个箭步跳了起来并瞬间又加入到打人的行列中。本案中病历记载、笔录与视频监控存在矛盾,刘**要求赔偿的项目、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2.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孔顺利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即使刘**的伤是孔顺利造成的,孔顺利也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应减轻责任。事发当时刘**兄弟三人围攻孔顺利且刘**手持匕首,在此情况下孔顺利随手从地上捡起砖头回击完全是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由刘**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审查过程中,孔顺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的复印件:1.朱**、刘**的证明,以证实事情发生的过程;2.(2013)烟福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因致伤杨美青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刑罚;3.孔顺利抄写的询问笔录。孔顺利另要求对刘**的退休资料进行查询。

本院审查认为,孔顺利与案外人刘**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刘**会同其兄弟刘**、刘**,与孔顺利夫妻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多人受伤。本案中,刘**主张其头部所受伤害系孔顺利所扔砖头造成,孔顺利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孔顺利明确认可其所扔砖头打中刘**额头,当时刘**额头出血的事实。现孔顺利称其对于刘**所受伤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原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孔顺利主张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审理过程中,孔顺利对刘**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现申请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项目和金额,孔顺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就相关项目及费用的合理性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与实际不符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孔顺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顺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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