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石金*、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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