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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齐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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