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法鉴定所出具的鲁金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伤残等级的评定适用标准错误,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