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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