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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