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孙*、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张**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为89.5元,由上诉人孙*、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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