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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枣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认定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打伤,缺乏事实依据。虽然有关问题业经公安机关处理,但其处理依据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对是否侵权和构成要件应从多方面考虑和认定,但原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侵权不当。2、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物品损失等缺乏合法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物品损失的票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明显不足,原审全面认定错误。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很大精神压力,认定精神抚慰金1000元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没有构成伤残,其伤情为轻微伤,没有住院治疗。即便侵权事实存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按其行为手段、伤害后果、经济水平等事实,也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本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结果明显不一致。2、即便认定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通过案件审理和相关事实证据证明,即便认定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应考虑被申请人自身的过错。因被申请人存在明显过错,在赔偿损失时应全面考虑被申请人分担。3、原审未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鉴定费300元和一、二审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第一次鉴定是被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鉴定费300元错误。综上,提出请求再审的申请,请求:1、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民重初字第1号和本院(2013)枣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滕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疗费单据、山东**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原审法院经过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本案纠纷的起因、当事人过错及所受损害程度,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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