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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周**、卢**、周**、周如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周**、卢**、周**、周如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赔偿责任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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