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周**、卢**、周**、周如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赔偿责任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孙**与生俊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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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与杨*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庞*与王**、王*、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李**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韩**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姚*等与王**、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