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朱某某、马**、马**、褚**、褚**、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朱某某、马**、马**、褚**、褚**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七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甲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马**、马**、褚**、褚**、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