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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