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