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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等与张**等健康权纠纷申诉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郑**、郑**因与被申请人张**、王**、张**、秦成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马**、郑**、郑**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对申请再审人马**少判经济损失55381.7元,对申请再申人郑**少判经济损失20704.83元,请求对此予以改判;请求撤销原审一审判决第四、五、六项判决,撤销淄博**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398民事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王**、秦成花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的事实、理由,而申请人马**、郑**、郑*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未阐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哪项法定情形,也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支持其诉求。故其申请提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马**、郑**、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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