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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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