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