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别金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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