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28.5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328.5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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