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青岛**限公司、被告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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