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初字第28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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