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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