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69780.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2853元,余款156927.5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