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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