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庞**以被告已将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云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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