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王**、王*、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王**、王*、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人民币618.00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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