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咸**与杨*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与被执行人杨*、杨*、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杨*、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咸**申请执行的标的62353.10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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