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关**、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关祥成、关*、关**、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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