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关祥成、关*、关**、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陈**、李**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韩**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姚*等与王**、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张*、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于克*、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张**、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