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杨**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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