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王**、王**与韩**、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烟台振**限公司、初奇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庆志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世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善良与烟台市牟**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