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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韩**、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张**因与被申请人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张**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海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鉴定时,王**的牙齿已经修复完毕,并无缺失。韩**、张**在二审中要求鉴定人出庭,法院未准许,剥夺了韩**、张**的权利。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王**、王**根本未住院治疗,王**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有多处错误,法院调查的海阳**民医院副院长肖*对病历所写内容及医务科公章不知情。王**、王**无住院登记记录及正规的医院票据,故王**、王**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王**受伤当日即到海阳**民医院进行诊治,王**的住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2、右手皮肤裂伤、牙齿脱落、牙齿松动。”在一审审理期间,王**申请对其牙齿脱落松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后续治疗评估,一审法院在韩**、张**与王**、王**对选定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指定海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韩**、张**主张该鉴定内容与事实不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韩**、张**在一审期间并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故原审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并无不当。王**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改动处由医院加盖了医务科印章,相关医生在一审法院进行调查时讲明了改动情况,韩**、张**认为王**、王**根本未住院治疗,证据不足,其认为王**、王**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韩**、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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