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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刘**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财产保全费182元,共计2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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