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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