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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张**等与丁**、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张**、王**、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枣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是伪造的。1.再审申请人自认的表述是后被其他人增加的,在派出所当事人所作的笔录是经过了篡改、伪造的。2.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3.被申请人提交的病例复印件、医药费发票是伪造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五、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七、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邻里关系不睦,事情处理不当而吵闹、厮打,进而导致损害的发生。一、二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鉴定书、病例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综合全案认定上述事实,判定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确定同等责任、赔偿比例五五分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病例复印件、医药费发票是经过了篡改、伪造”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问题。经查,2013年5月15日,一审法院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向市中区永**出所调取相关材料,永**出所答复称,因该案所有案件材料,均早已调取并复印相关档案交付给一审法院,其他材料无法提供,故此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原审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证据,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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