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孙**、韩**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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