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韩**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孙**、韩**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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