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李**在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3800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