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李**在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3800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