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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