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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