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唐*、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唐*、王**在高密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金各10000元。
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