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李**与鞠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徐**、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王**与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