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与被告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王**撤回对被告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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