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花与鞠桂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徐**与徐**、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王**与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刘**与雷*、于迎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牟**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