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鞠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花与鞠桂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