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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