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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