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廉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廉**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廉开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廉开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上诉人廉开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