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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