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刘北京、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坊峡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北京、刘**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北京、刘**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12677.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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