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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魏**、魏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魏**、魏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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